特許經營權評估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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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許經營權評估辦法是什麼

特許經營權評估辦法是什麼?

1、一般方法探討

目前,對無形資產價值的評估多采用收益現值法,將使用無形資產在未來年份可能獲取的超額預期收益金額按一定的折現率折算為現時資金數額,即為該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特許經營權價值評估亦適用於該方法,其一般測算公式如下 : s=∑ n Bt/ t=1 (1+i)t

S: 待估特許經營權資產評估值

Bt: 第t年資產的超額預期收益

n:資產授權經營年限或未來有效經營年限

i: 適用折現率

用於計算超額預期收益的指標可以是以下三種情況之一:企業税後利潤、企業利潤總額或企業税後利潤與提取折舊額之和扣除再投資(即企業淨現金流量)。目前國際上採用的現金注量計算法與上述第三種情況吻合。關鍵和難點在於預期收益的超額部分如何計量?理論上講,超額收益是指使用該類資產的企業相對於國民經濟總體而言超出其他行業的獲利能力,以及企業在本行業中超出其他企業的獲利能力,可以用經驗的資本利潤率指標來測算,即企業與類比對象在該指標的差量推算。但該方法在操作中存在很大難度,一方面社會平均資金利潤率及各行業的資金平均利潤率數據較難得到,且波動明顯。另一方面參比兩方數據因預測的不確定性可能使差量值產生系統誤差,並導致評估值與客觀值之間更為明顯的差異。此外,上述作法忽視了不同行業獲利水平之固有差異。並將其歸入運用無形資產的結果,顯然不甚科學。要解決好特許經營權資產創造的未來超額收益的計量問題,不宜拘泥於一般規則,生搬硬套,而應根據各類資產及所屬企業的全體特點,找準“超額收益”的計量契入點,再選擇合適的方式予以計算,以求取該資產的客觀價值。

2、其他方法

除以上方法外,還可以採用增減法、有無法及其他手段計算企業的超額收益。

(1)增減法。

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以企業在正常運營特許經營權狀況下的獲利水平與企業喪失該項權利狀況下的獲利水平相比較,據此測算因使用特許經營權企業獲取的超額收益。比如,計算一家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生產企業未來年份可能創造的超額收益,可分別測算:

1、正常利用外貿權未來年份可獲取的收益(含外貿、內貿);

2、國家收回外貿權企業僅能在國內市場經營未來年份可獲取的收益(僅內貿)。兩者的差額即為該企業擁有的進出口權未來可能創造的超額收益。

(2)有無法。

因特許經營權的存在,獲授權企業可能獨享基本經營額領域的利益;如取消該項特許,眾多企業可能擠入分享市場,原企業經營收益因此讓出一定份額。該份額即是測算其特許經營權資產超額收益的依據。如基本客運企業擁有基本公路客運的獨家經營權,正常經營可能獲取較高收益;假設政府放開該公路的客運業務,逐漸有多家客運企業參營,競爭的結果一方面將多餘的經營力量擠出,另一方面原企業的收益水平很可能下降,最終形成新的市場均勢。比較此兩種情況,企業的超額收益能力不難得到。

此外,還可以通過諮詢、調查等多種手段對資產的超額收益能力進行估算。筆者提出的方法當然有待實踐驗證,但均反映出如下基本觀點:

1、超額收益能力的分析應立足於企業自身的比較,因為不同的企業除資產擁有狀況的差異外尚存在諸如經營管理水平、外部環境條件等差異,可比性不強無法保證分析結果的客觀性。

2、特許經營權資產類型複雜。

價值形成機制不一,應根據具體資產情況選擇合適的方法評估,套用一般公式可能造成圈套的價值偏差。

二、什麼叫特許經營權

1、國際特許經營協會對特許經營的定義 ,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對受許人經營領域、經營訣竅和培訓,特許人有義務提供或保持持續的興趣;受許人的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有的控制下的一個共同標記、經營模式和(或)過程之下進行的,並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

2、建設部對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定義——政府機構許可的特許經營權

3、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或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包括:電力供應、高速公路經營權、交通及城市公交線路經營權、自來水和民航經營權等。

4、商務部對商業特許經營的定義——企業契約關係的特許權(目前典型形式)

商業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特許經營的合同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年。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二、特許經營權的本質

是以特許經營權的轉讓為核心的一種經營方式,包含三個方面:

特許經營是利用自己的專有技術與他人的資本相結合,來擴張經營規模的一種商業發展模式。它是技術和品牌的價值的擴張,而不是資本的擴張。

是以經營管理權控制所有權的一種組織方式,被特許者投資特許加盟店而對店鋪擁有所有權,但該店鋪的最終管理權由特許者掌握。

成功的特許經營應該是雙贏的模式,只有讓被特許者獲得比單體經營更多的利益,特許經營關係才能維持。

我國的特許經營權的存在形式有幾種,但不管是政府授予還是私人授予在進行特許經營權流轉的時候都要依法辦理流轉手續,否則特許經營權流轉行為是無效的。對特許經營權評估的辦法在法律上也有多種,具體選擇哪一種主要還是由流轉無形資產的性質同時結合當事人的約定,總而言之,儘量選擇對己方更有力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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