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夥人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7W
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夥人區別
律師解析:區別在於,基金管理人是憑藉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儘可能多收益的機構。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核准的其他機構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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