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職責和權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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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職責和權限是怎樣的

董事會在一個公司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想要長久的使公司運行下去,董事會必不可少,但是董事會本事雖然具有很大的職權,但是也有相應的權限,必須按照一定的規則執行所有的權利與職責。接下來本站將為你詳細講解董事會職責和權限

一、董事會相關概念

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權力機構,股東大會負責,實行集體領導,是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和領導管理、經營決策機構,是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股東大會職權的權力機構。對外是公司進行經濟活動的全權代表,對內是公司的組織、管理的領導機構。各國公司法規定,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是公司資產的所有者,他們為了行使其權利,對企業進行有效的管理,需要有一批能代表他們利益的、訓練有素、有才幹、有事業心的人來領導和管理公司,董事和董事會就是這種需要的產物。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出的董事組成。董事一般由本公司的股東擔任,也有的國家允許有管理專長的專家擔任董事,以有利於提高管理水平。股東大會對董事有撤換和罷免權。董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託他人出席會議並表決。

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半數以上董事提議時,可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通過為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在表決與某董事利益有關係的事項時該董事無權投票。但在計算董事的出席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入在內。董事長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選舉和罷免。

二、董事會的法定職權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1、決定召開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審定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准公司的機構設置;

4、審議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培養股本、擴大股份認購範圍,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債務政策及改造公司債券方案;

7、決定公司重要財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8、制定公司分立、合併、終止的方案;

9、任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審批公司的行政、財務、人事、勞資、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2、聘請公司的名譽董事及顧問。

13、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董事會做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5、6、7、8、10的決議時須由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餘可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董事長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有兩票表決權。

三、董事會職權限制

(1)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不得從事與公司業務無關的活動

(2)董事會不得超出股東授與他們的權限範圍行事;

(3)股東大會的決議如果與董事會的決議發生衝突, 應以股東大會的決議為準, 股東大會有權否決董事會決議以致改選董事會。

經過上面的一系列講解,主要包括董事會的概念、職責和權限。為你詳細的介紹董事會的審批流程以及執行過程,由此瞭解董事會的經營決策以及權力分佈,執行決策的時候相關事項,董事會職責和權限如上所訴,可做詳細參考,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無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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