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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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監事會職權有:

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權有哪些

(一)查公司財務,可在必要時以公司名義另行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查公司財務;

(二)對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祕書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祕書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

(四)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財務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

(五)可對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發表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也可以在股東年會上提出臨時提案;

(七)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八)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董事會的職權有: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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