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搬遷 - 如何申請養殖新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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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搬遷,如何申請養殖新場地

一、養殖場搬遷,如何申請養殖新場地

1、計劃養殖者需持設施農用地建設方案及用地協議向所在地鄉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2、鄉鎮政府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由鄉鎮政府牽頭,會同區國土、農業、畜牧、環保等部門及計劃養殖者對項目用地進行現場踏勘。畜牧部門具體審核畜禽養殖場規模佈局及畜禽種類是否符合畜牧規劃要求。符合規定要求的,由鄉鎮政府報區政府審批。

3、經區政府批准後,計劃養殖者方可建設生產設施用地,而後經國土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初驗符合設計要求的,國土部門向經營者頒發設施農用地備案通知書,計劃養殖者方準建設附屬設施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建設養殖場地土地選擇應符合哪幾樣條件

1,養殖場地屬於農業用地,農業用地修建養殖場不屬於改變土地性質及用途,不能破壞種植條件,不能破壞耕地的耕作層,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用於養殖業。

2,選址一定要注意環保是否達標,不能建設完再去考慮,一旦環保驗收檢查不合格,可能會被要求拆除,對投資人將造成極大經濟損失。選址的同時也不能在農田保護區內建設,事關人民的口糧用地,任何人不能觸及的,為了更好保護水源、生態人民的生活等,一些地方會劃為禁養區,養殖場建設儘量使用劣地和荒地。

3,鼓勵利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安排生豬養殖生產,鼓勵利用原有養殖設施用地進行生豬養殖生產。

想要新建養殖場地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首先選址一定是環保達標,汽車養殖場地必須是屬於農業用地,符合條件以後再攜帶相關資料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以後再由區政府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後就會發放備案通知書,這樣就可以使用新的養殖場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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