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對哪些部門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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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3、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4、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5、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6、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7、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9、除《審計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審計機關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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