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刑事抗訴機關是哪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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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刑事抗訴機關是哪個部門?

二審刑事抗訴機關是哪個部門

二審刑事抗訴機關一般是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並將抗訴書副本連同案件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3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持抗訴: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不當的,可以提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在上訴、抗訴期限內,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而沒有提出抗訴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撤回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在抗訴期滿後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並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二、抗訴和上訴的區別

1、主體不同。

有權上訴的主體,刑事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獨自、完整的上訴權;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有權提起上訴的主體仍然是被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享有完整、獨自的上訴權;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

但被害人只能就一審的判決請求抗訴,對裁定不能請求。有權二審抗訴的主體:有權二審抗訴的主體僅限於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不能按照第二審程序對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2、理由不同。

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訴。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

3、提起方式不同。

上訴的方式,既可以採用書狀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抗訴的方式,不能採用口頭形式,應當提交抗訴書。

4、上訴、抗訴的途徑不同。

上訴的途徑: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途徑:提出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檢查院,不能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出。

5、刑事案件上訴不加刑,就是上訴不會加重處罰,但是檢察機關抗訴不受此原則限制。

6、上訴只能在一審判決後判決未生效的上訴期內提出;檢察機關抗訴分為二審抗訴和再審抗訴,二審抗訴只能在抗訴期內提出,再審抗訴在判決生效後任何時間都可提出。

如果是針對二審的判決結果抗訴的話,抗訴機關就是最高檢了,正常情況下,二審的判決結果是從法院出具判決書以後當即就生效的。目前為止,刑事案件二審結束以後人民檢察院主動提出抗訴的案件很少,因為二審的判決本來就已經足夠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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