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如何對中小企業實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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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市場經濟的深化發展,我國對中小企業發展扶持政策的不斷推出,中小企業也迎來了發展的春天,在政府部門的支持與保護中飛速發展,但是隨之問題也在不斷顯現,為了規範中下企業的健康發展,引導企業規避經營風險,政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顯得尤為重要。

政府部門如何對中小企業實行監督檢查?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委託第三方機構定期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並向社會公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對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業評價、社會評價和資金使用動態評估,並將評價和評估情況及時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截留、擠佔、挪用、侵佔、貪污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考核、評比、表彰、培訓等活動的行為,違法向中小企業收費、罰款、攤派財物的行為,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查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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