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學校的管理與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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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對民辦學校的管理與監督,目的是建立對民辦學校的外部約束機制。為了保障民辦學校的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必須要加強民辦學校教育教學方面的指導,為國家培養優質的人才。

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學校的管理與監督辦法?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師培訓工作進行指導。

第四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檔案制度,促進提高辦學質量;組織或者委託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二條 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民辦學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受教育者及其親屬有權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中介組織為民辦學校提供服務。

加強對民辦學校招生的管理與監督從保障民辦學校誠實招生、健康辦學做起,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在不違法的情況下,民辦學校具有招生自主權,任何行政機關不得干預。

民辦教育是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辦教育的發展對促進國民教育具有積極的意義。因此國家應發當採取財政和税收手段對於民辦教育機構給予支持,出台相關政策,吸引民間的資金辦教育,促進教育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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