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公司法人的資格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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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人資格要求有哪些?

擔任公司法人的資格有哪些?

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

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

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公司法人資格要求也對於民事權利有所要求。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

二是經過核准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範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係。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是一種組織,有從事公益類的,也有為了出資人股東等的利益為主要目的法人,其中法人還可以詳細分為社團法人還有財團法人,根據各自的性質不同,做不同的分類。法人的成立是要具備資格的,法人必須要有自己的財產還有經費才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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