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法人資格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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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是一個公司必不可少的因素,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其他公司都需要有法人代表,私募基金公司也一樣,那麼基金公司法人資格相關規定有哪些,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基金公司法人資格相關規定有哪些?

基金法人的特點有:

第一,它是將一定的財產擬製成為法律上的主體。“基金”從漢語語義上來看,應該是指一定的財產集合體,但通過法律的擬製,它也可以成為法律上的主體,並且以基金的名義承擔獨立的民事責任。例如基金可以在銀行中開設賬户,開放式基金也可以在交易所設立户頭,基金還可以獨立地納税,在發生民事責任的時候,可以以基金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基金既獨立於投資人,也獨立於基金管理人。

第二,它是一種集合投資人的資金的法人。它以基金的名義贖回獨立份額,基金可以採取開放式也可以採取封閉式的運作方式,開放式的金額可以贖回、可以轉讓,而封閉式基金在約定期間之內不能轉讓,也不能贖回。封閉式基金所吸收的投資人的數量有一定的限制,而開放式基金對此沒有嚴格的限制。

第三,它通常都需要採取信託的方式而進行資金的管理運作。“財團制度乃大陸法系各國所採之制度,至英美法系國家,則採取信託制度,此種制度並非將一定之財產作為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乃使之歸屬於特定之管理人(受託人),但定有維持管理之特別方法,使該財產不失其獨立性與管理之永續性,申言之,即將信託財產,與該受託人之固有財產,截然劃分,且就受託人之資格設有限制,並對於信託事業之管理嚴加監督,務使信託財產之使命能完成者是也。”∞基金需要採取信託的方式而進行資金的管理運作,這就是説,投資者需要通過信託的方式委託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依據信託合同進行管理,雙方的權利義務依據信託法的規定和合同的特別約定來確定。

正是因為基金是通過信託來運作的,所以投資者一旦將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將形成一項信託財產。在法律上,必須要將信託財產與投資人的個人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分開的,並應當維護基金財產的獨立性和穩定性。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財產和受託人自有的財產應當建立不同的賬目分別管理,對於基金產生的債務,應該由基金來承擔。反映在對因經營基金而產生的債務,法院只能對基金強制執行,而不能對投資人和管理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正是因為基金法人要以基金清償債務,在基金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也不能以投資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來清償,所以I基金屬於獨立的法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四,基金既不屬於財團法人,也不是社團法人。因為投資人在投入一定財產之後,該投資資金就與其相分離,投資人不參與財產的管理,而完全交由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管理,投資人只能按照合同享有相應的權利義務,但並沒有公司中股東所享有的社員權。其與財團法人的區別在於,基金屬於營利性質的,基金成立的目的即是為了營利。與傳統民法上財團法人的公益性目的不同。

綜上所述,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基金公司法人資格相關規定有哪些的相關資料,大家如果在這兒之前不知道什麼是私募基金公司的話,相信在看了以上資料之後已經有所瞭解了,如果大家還需要其他相關問題資料的話,可以直接在線諮詢我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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