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公司的股東和不管理公司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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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公司的股東和不管理公司的關係是什麼?

管理公司的股東和不管理公司的關係是什麼?

管理公司的股東和不管理公司的關係是經營者與投資者之間的關係。不管理公司是投資者身份,管理公司是屬於經營者身份。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股東,股東接受公司的管理,從事公司安排的有勞動報酬的勞動。故股東與公司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人格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雙方之間屬於勞動關係,其權利義務關係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上述法律條文規定的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二、股東和公司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

1、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為合法主體的前提下,應當至少滿足三個必備條件:

(1)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3)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

目前國家立法對勞動者兼具股東身份沒有禁止性的規定,因此,在股東身份之外,其是否還具有勞動者身份,這涉及到證據的認定以及勞動關係的判斷標準。相比之下,上述分析第二種觀點較為合理:

1、股東並不處於弱勢地位,因此認定勞動關係應適用相對嚴格的標準。我國法律關於勞動關係的認定傾向於保護弱勢的勞動者,因此認定標準並不嚴格。而股東作為投資人,處於領導、管理地位,其權力凌駕於普通勞動者之上,知悉公司緊要事務,可以利用職權獲得優勢證據,甚至可以利用公章偽造證據。

2、股東處於管理公司的地位,不受公司管理。股東行使領導、決策、審批、管理職權,而勞動關係中員工受公司管理。其工作目標、工作內容大多由自己安排,不由公司安排。

3、股東勞動的目的並不在於獲取報酬,而是推動公司發展獲得更多投資創收,並無績效壓力,與普通勞動這執行任務有所不同。

4、勞動關係需建立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之上。股東自願自發的提供勞動,公司被動的接受,並未達成提供有償勞務合意,違背勞動法平等自願的原則。

在當代社會公司的股東是可以對於公司的一些業務進行插手的,當然相關的業務事項是需要由專業的人員來做出的,還有一些股東可以享受到分紅的權利,但是並不介入到公司的管理,這僅僅是一種投資者方面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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