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代持股操作中的分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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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在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保護公司利益方面,作用巨大,在整個國民經濟生活中也涉及面極廣。司法解釋對於如何理解和操作法律是更有力的法律工具和條文。公司法司法解釋代持股的規定,雖然為企業法人建設多做了一條路,但是風險依然重重。

公司法司法解釋代持股操作中的分險

因此,在代持股協議中,這幾點是必不可少的內容:

1、隱名股東已經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的證據;雙方可以在合同中對於隱名股東履行實際出資義務的情況予以説明,包括投資金額、投資時間、持股比例等情形,並且保存隱名股東向顯名股東轉款的憑證、收據、顯名股東按照隱民股東的要求向公司出資的憑證。

2、明確隱名股東對公司享有權益,顯名股東對於其代持部分股權無權進行處分。該條款包含隱名股東成為公司股東的意思表示,其次,明確隱名股東所具有的權益,限制顯名股東的權限,從而達到規制的目的。

3、經隱名股東要求,顯名股東應當無償將股權轉讓至隱名股東。該義務設置後,無需顯名股東同意,其均有配合隱名股東辦理股權轉讓的義務。

但是,隱名股東是否可以順利完成股權轉讓的手續,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是在一些案例中顯示,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條件可以僅僅是其他股東預先知悉隱名股東存在的事實。

筆者建議,在代持股協議簽訂的同時,可以嘗試與其他股東取得聯繫,簽訂預先同意股權轉讓的聲明書。

4、甚至,筆者建議,在約定的時候可以詳細列明顯名股東參與公司決策事項的時候,必須取得隱名股東的書面授權。

通過權限的設置以及需要取得授權的範圍的規定,可以有效地防止顯名股東超越權限進行決策,從而損害隱名股東的權益。

5、約定違約責任,“無責任則無救濟”。通過嚴格的違約責任的約定,可以有效防止顯名股東損害隱名股東利益。當違約責任導致違法成本大幅上升的時候,會讓顯名股東在作出決策的時候充分考慮行為的性質、後果。

6、另外,筆者建議,要求顯名股東提供擔保,也是保證代持股協議履行的重要保障,比如,要求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如此也可以儘量保證隱名股東權利的實現,不至於因為顯名股東逃避債務的時候,致使隱名股東束手無策。

雖然相應的司法解釋給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們也可以對風險進行解析和預判,但這不能成為規模風險或者打擦邊球的理由,畢竟合法經營才是擁有最低的法律風險。有些代持股協議很可能會因為一些法律的特殊規定而出現無效性,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代持股這方面需求的當事人可以具體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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