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隱名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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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隱名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隱名股東?

公司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閲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股份有限公司也會存在隱名股東的。

從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角度講,隱名股東要求顯名化,即從公司外部進入公司,成為公司的股東,其實質應屬於股權的轉讓。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特徵為股權轉讓受到限制,具有人合性,即股東之間存在特殊的人身信任關係,股權對外轉讓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徵為股份可以依法公開自由轉讓,具有資合性,但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我國商業銀行法對銀行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未作特別要求。而本案的公司已從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無須由其他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可自由轉讓,從此意義上講原告要求確認股東資格變更股東的訴求,也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隱名股東的基本特徵:

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為而產生。

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為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並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

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而產生。

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隱名股東問題所涉及的實質是一種合同,二是隱名股東涉及的直接當事人為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

(1)顯名股東,是指在公司隱名投資過程中,約定將隱名股東的出資以自己名義經營事業的一方當事人。對於顯名股東的資格要求,要符合中國相關法律關於公司投資主體的規定。如對於國家工作人員、港澳台同胞作為投資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從現有的審判案例來看,顯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為公司;可以為單獨的自然人,也可以為多個獨立的自然人。

(2)隱名股東是在隱名股東合同中,與顯名股東相對應的實際出資方。從對現有案例的統計可見隱名股東資格不受過多限制,隱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可以是商人,也可以是非商人。

隱名股東合同只能由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兩方組成。但一個隱名股東投資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是數人。如數個隱名人作為一方共同地與一個顯名營業人訂立一個隱名股東投資合同;或數個顯名營業人作為一方共同地與一個隱名投資人訂立一個隱名股東合同。

3、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隱名股東負出資義務,顯名股東負營業及分派利益的義務,雙方互負有義務,且互為對價,任何一方都不能無償從他方取得利益,故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4、隱名股東合同為諾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隱名股東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並不以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為成立要件,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則為合同的實際履行,故為諾成合同。對隱名股東合同,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以某種特定形式成立,故為不要式合同。

我國的企業也是分為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當公民購買了公司發售的股份後即可成為公司的股東,那麼股東也是可以享有公司的盈利權和一部分的經營權,如果股東在後期將股權進行了買賣和轉讓後,公司的股東和股權部門也是需要進行公示並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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