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合資公司合法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成立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合資公司合法嗎?

成立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合資公司合法嗎?

不合法,對於非國資背景的上市公司而言,僅要求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層(包括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和董祕)不得在控股股東單位兼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而不限定控股股東單位的任何高管在上市公司擔任經營管理人員,其立法意義在於要求上市公司經營管理層專心供職於上市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而對於國資背景的上市公司而言,作為控股股東的國有集團公司的決策層和經理層高管,非經國資監管機構統一,不得兼職上市公司任何職務。其立法意義在於要求國有集團公司高管專職於所任職國有集團公司,保障國有資產免遭損害。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六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人員應獨立於控股股東。上市公司的經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和董事會祕書在控股股東單位不得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控股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承擔上市公司的工作。

二、高管兼職與信託責任/僱員責任是否存在衝突

上述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的高管重疊,其形式雖變化多樣,但歸納起來,無非以下兩種:

1、相應高管在上市公司和控股股東兩處同時擔任董事職務;

2、相應高管在上市公司和控股股東兩處分別擔任董事和經理層職員;

現分述之:

1、同時兼任上市公司和控股股東的董事職務;

基於現代公司的治理原理,董事系基於信託而被公司股東委任以管理公司,即董事對公司及公司股東負有勤勉盡責的善良管理人義務

但信託法並未限制或禁止受託人只能接受一個委託人的委託以管理信託事務;且公司法也未限制或禁止董事只能在一家公司任職董事,除非其所兼職董事的機構之間存在同業競爭關係。

也就是説,除非兼職機構之間存在同業競爭關係,否則,同時兼任董事職務的情形不會與董事的信託責任產生衝突。

2、分別擔任上市公司和控股股東的董事和經理層職員;

此種情形下,董事對其所任職機構負有信託責任;但經理層職員對其所任職機構——依據勞動法,經理層職員與任職機構之間產生勞動合同關係——僅產生僱員相對於僱主的責任,而非信託責任。

對於公司的控股股東而言,其掌握了公司的大量的股權,對公司的生產經營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具體情況下,如果再次與上市公司成立合資公司的,則必須要公司的股東大會進行研究討論,否則是對原公司權和資金的削弱,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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