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公司法人享有的權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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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的來説,公司法人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並且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組織,所以公司法人不是大家所想的是自然人,而是企業本身。只不過有很多人會習慣性的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稱之為公司法人,因此有很多普通員工都關心的一個問題就是,在我國公司法人享有的權利是什麼?

在我國公司法人享有的權利是什麼

一、在我國公司法人享有的權利是什麼?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蔘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二、法人代表風險如下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在《民法通則》第49條有規定: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也即是説,法人代表(就是指公司的董事長之類的執行機關)的大多數合法經營都會被視做企業法人的民事行為,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從事企業法人在登記時核准的相關經營,合法經營,並在企業破產、解散或撤銷時,及時登記公告,法人代表是不會承擔責任的。

法人承擔的義務更廣泛,權利也更廣泛。簡單來説,刑法上公司的犯罪情形,都可能讓法人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而僅作為出資合夥人則可以避免承擔責任。

法定代表人享有的權利,一般在公司的公司章程當中都有規定,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企業參加一些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具有一定的管理權力,而且法定代表人所行使的職責,是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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