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權利在我國包括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2W

法人代表對一個公司來説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法人代表,實際上就是對外代表着公司處理一些相關的責任,還有就是需要承擔一些民事方面的責任。當然,法人代表的話,他在公司當中也想有一定的權利,很多人對此不是特別清楚,比如説。公司法人代表權利在我國包括哪些?

公司法人代表權利在我國包括哪些?

一、公司法人代表權利在我國包括哪些?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後,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些非法行為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法定代表人還有以下的權利: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蔘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二、其他

第九條 上市公司依照本辦法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應 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下列事項:

1、股權激勵的目的;

2、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範圍;

3、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擬授出權益涉及的標的股票 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分次授 出的,每次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涉及的標的股票數量及佔股 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 總額的百分比;設置預留權益的,擬預留權益的數量、涉及

標的股票數量及佔股權激勵計劃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

4、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 授的權益數量、佔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者按適當分類)的姓名、職務、可獲 授的權益數量及佔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5、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可行權日、行 權有效期和行權安排;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者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7、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

8、上市公司授出權益、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程序;

9、調整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者行 權價格的方法和程序;

10、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 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參數取值合理性、 實施股權激勵應當計提費用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11、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12、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併、分立以及激 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股權激勵計劃的 執行;

13、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相關糾紛或爭端解決機制;

14、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設立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

益的條件。擬分次授出權益的,應當就每次激勵對象獲授權 益分別設立條件;分期行權的,應當就每次激勵對象行使權 益分別設立條件。

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設立 績效考核指標作為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

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的事法人代表的話他可以對外簽訂一些合同,也就是可以有簽定合同的權利。還有就是法人代表的話,也是可以委託他人來行使自己的代表權力,具體的大家也可以諮詢一下當地專業的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