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借款利息標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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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公司運轉的核心也是要保障資金充足的,因此難以避免的本公司會向其他機構借款,而且公司的這種借款的業務也可能發生在內部,股東借款或者公司把款項借給其他機構等形形色色的。但是一般在借款的時候肯定都會產生相應利息的,那麼,公司法借款利息標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公司法借款利息標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公司法借款利息標準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關於借款的利率一般以雙方的約定為主,但也不是全都如此,應該區別不同情況依法確定。

1、國家金融機構做為出借方的借款合同,其利率應該執行國家規定,而國家在不同的時期對利率進行宏觀調控,有時一年中會有幾次調整。但是,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些金融單位出於不同的考慮或者根據貸款方貸款的用途及使用的緩急可以與借款方約定高於或低於國家規定的利率。對此,法院不應予以支持,而應該以國家規定為準。

2、一方為個人的借款稱之為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最高可以支持到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這個4倍是包括本數在內的4倍,不是高於銀行貸款利率4倍。有的人理解法院可以支持到4分利,即年利40%,這在前些年銀行貸款年息10%時是正確的。但近年來,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都大幅度下調,已經遠遠不是當年的情況。

3、企業間的借貸是違反我國金融法律法規的,法律不予保護。因此,其利息無論高低,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前所引最高院的答覆,對於其雙方約定的利息法院要予以收繳,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按當時銀行利率計算,並予以收繳。

4、對於借貸雙方借款合同合法,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應該按雙方約定支持。

二、關於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的相關規定

1、對於股東出資在前,借款在後的行為,早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給黑龍江省工商管理局的《關於公司股東以借款為名抽回註冊資本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的請示的答覆》(企指函字【1999】第6號)中就明確規定:"公司股東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其出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

2、對於股東借款在前,投資入股在後的行為,2002年4月29日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於虛假出資認定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2】第97號)解釋如下: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銀行賬户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後以股東名義作為投資追加註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借款的股東也未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而是公司將股東所藉資金在該公司銀行賬户之間內部轉賬,股東本身並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此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行為。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2002年7月25日《關於股東借款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覆》函告江蘇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內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式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係屬於借貸關係,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如果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管理制度,應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山東省大同宏業投資有限公司是否構成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3】第63號)對何為合法的公司和股東的借貸關係進行了説明:借、貸業務是金融行為,依法只有金融機構可以經營。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文所指股東與公司之間合法借貸關係,是以出借方必須是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或財務公司)為前提的。非金融機構的一般企業借貸自有資金只能委託金融機構進行,否則就是違法借貸行為。非金融機構的股東與公司之間如以借貸為名,抽逃出資,可依法查處。

5、《公司法》第116條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主張該借款行為無效,公司因此遭受損失的,獲得借款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其第十二條結合當前的司法判例明確規定如下,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法院應予支持: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户驗資後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3)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7、《法釋【2011】3號》第十五條還明確指出:"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8、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不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出資者或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5%-15%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15%的罰款。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15%的罰款。

9、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借款利息的這種規定這不是我國的公司法監管的範圍的,不管是公司借款還是民間借款,借款的利息一般只要是超過國家規定的銀行的4倍的話就屬於高利貸了,所以在這個範圍之內公司可以和借款方協商利息。公司法中對借款的規定是不包含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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