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救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2W

董事身為公司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董事會當中的每一個成員自然有其必備的權力,當某些權力被非法所剝奪或者侵害的情形之下,董事會本身具有一定的自救能力。因為在我國公司法當中賦予了董事會成員自我救濟的法律依據,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公司法董事救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公司法董事救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公司法董事救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則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二、董事會組成人數及任期

1、董事會組成人數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44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50條另有規定的除外。”第50條第1款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人數原則上應當為奇數,以避免董事會表決僵局。董事會董事人數必須維持在法定人數以內,一旦董事人數低於法定人數,股東會需召開臨時會議補選。

2、董事任期

根據《公司法》第45條第1款、第108條第3款、第67條等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三、董事的辭職與補選

根據《公司法》第45條第2款規定,允許董事在任期內提出辭職。但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因為在公司法當中規定了股東會或者董事會議作出的某些無效的會議結果,根本就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身為董事會成員,在有證據的情形之下,可以在接收到公司相關會議決議的60天之內,向我國的人民法院請求會議的結果無效,對其進行撤銷。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