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借款加蓋公章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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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人借款加蓋公章的依據是什麼?

公司法人借款加蓋公章的依據是什麼

借款協議屬於合同的性質 ,在借款協議上,可以加蓋合同專用單,也可以加蓋單位公章。

財務專用章是處理財務事宜使用的印章,不能在合同上加蓋,即使加蓋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所為的職務行為,必須具備三個要件: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法人的經營活動;行為在客觀上必須被認為屬於執行職務;該行為與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職務有聯繫。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不能視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而只能認為是其個人行為。

二、如何處理公司法人借款給公司?

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企業向公民出借款項,是其行使財產權的表現。根據最高法院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和第六條,以及法釋[1993]3號《關於如何確定公

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的規定,民間借貸包括公司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因此,企業與個人之間借貸行為的性質應認定為民間借貸。

由於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根據最高法院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只要借貸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該借貸行為一般應認定為有效,但是,經審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企業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出借款項的行為,因其違反《商業銀行法》關於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屬於金融業務的法律規定,故該出借行為屬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應認定無效;

(二)企業向名為個人實為企業的借款人出借款項的行為,違反有關金融法規以及最高法院法復[1996]15號《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覆》的規定,屬企業間非法借貸行為,應認定無效;

(三)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16條的規定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的行為,應認定無效。審理中應注意審查公司以支付報酬等形式向上述主體提供資金的行為是否屬《公司法》第116條所禁止的借款行為。

(四)其他違法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

公司法人借款這就是意味着該筆款項是用於公司的正常經營的,只有加蓋公章才受法律保護,如果是法人代表借款卻要加蓋公章的話,這種做法也要看法人代表的這筆借款是否是屬於職務行為,法人代表借款是出於自己的私事但是卻要加蓋公章,給公司帶來的損失由法人代表自己承擔,並且這麼做就是違法的。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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