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股東資格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1W

在一個公司內,尤其是股份制公司,都有着一定數量的股東,以保障公司的資金來源。而股東對於公司的相關事宜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定的影響。公司的股東資格的認定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標準,而且需要根據相應的法律依據。那麼公司法中股東資格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下面小編將為您介紹。

公司法中股東資格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與股東資格認定有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二、與股東資格認定有關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係的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與股東資格認定有關的“公司文件”

股東姓名或名稱是認定股東資格的最重要的依據,但是,很多文件中均有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而這些文件在認定股東資格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又是不一致的,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一)公司章程、(二)出資證明書、(三)股東名冊、(四)商事登記文件、(五)股權轉讓協議、(六)公司股票、(七)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是認定公司股東資格的主要證據和核心依據。

我國的公司法對於公司的相關注意事項和權利的分配做了比較詳細的介紹和解釋,對於股東的資格認定也有一定的標準。在公司法中股東資格認定有着明確的記錄和指示,因此股東作為公司的一員,需要為公司利益着想,認真行使自己的權利,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更不能違反法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