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會決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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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會決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董事會決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即屬無效決議,利害關係股東可以此提起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此處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範,若只是違反一般的任意性規範,則可能屬於可提起撤銷之訴的情形。具體而言,可提起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的情形主要有:

1.股東會決議要求股東以個人財產償債;

2.股東會偽造股東簽名損害股東實體性權利形成的決議;

3.股東會選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兼任監事的情形;

4.股東會決議直接選定董事會中的公司職工代表的情形。

提起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的情形

公司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在一定期限內,有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因此形成的決議,此即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在公司法司法實踐中,可提起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的情形主要有:

1.會議召集人不適格;

2.會議通知或公告瑕疵;

3.非股東或非股東代理人蔘與表決;

4.決議未達法定最低表決權數;

5.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

同樣,若董事會決議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關係人亦可向人民公園提起確認無效或撤銷之訴。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由於股東會資本多數決的先天缺陷,多數股股東的意志總是處於支配地位,少數股股東的意志對公司的決策難以產生有效的影響,因而在大股東的強權下,股東會決議就很容易出現因程序瑕疵和內容瑕疵而導致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在此情況下,利害關係股東為維護自身權益,就可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提起股東會決議無效和撤銷之訴。董事會決議亦如此。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對於董事會的決議無效的情況,通常情況下就是自己的利益訴求違反了有關的法律規定,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權益有着法律上的保障,這樣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對於實際的問題,有關的當事人就需要諮詢有關人員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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