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於股東會決議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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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股東會決議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關於股東會決議的規定是什麼

第三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一個公司成立的時間長短還是要看股東們強不強大,有沒有足夠的經營經驗。當然,中國是一個法制國家,股東也是人,只要他們不同不法手段來謀取,他們利益的話,他們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希望小編的此篇《公司法》關於股東會決議的規定的文章可以真正的幫助到大家,歡迎大家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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