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設股東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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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獨資公司設股東會嗎?

國有獨資公司設股東會嗎?

根據我國《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職權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何謂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的職權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董事會每屆任期不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三、國有獨資公司人員的相關規定

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的職權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一般公司股東會的職能在國有資產獨資企業中,由於其是特殊的國有資產,所以其公司的股東會職能全權由國有資產監督機構代為行使。而且在國有獨資公司中董事會的構建和執行工作也與普通公司有所不同,比如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的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機構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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