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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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嗎?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嗎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公司法

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股東權的行使】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六十七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六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理】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使職權。

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六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高層人員的兼職禁止】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七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人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第一,國有獨資公司屬國有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單獨投資設立的,國家是公司的唯一股東,由國家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代表國家擁有並行使股權。但國有獨資公司與傳統的國有企業不同,儘管兩者同屬“國有”,國有獨資公司的法律地位卻發生了很大變化,其管理體制、責任能力等也有較大差別。

第二,國有獨資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

代表國家向國有獨資公司出資的人只有一個,即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這種公司形式與西方國家的“一人公司”有相似之處,股東都只有1人。但國有獨資公司與一人公司還是有很多差別的。在我國目前,除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外,尚不允許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單獨投資設立公司。但西方國家的一人公司,其唯一股東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而且由於投資主體的有限,這種公司的規模一般不大。而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是國家,是一個特殊的民事主體,公司的經營規模一般較大。

第三,國有獨資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採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但由於其股東的特殊性和唯一性。《公司法》對這種公司形式專門作了特別規定,其組織制度、股權的行使等方面都不同於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但是,國有獨資公司的根本點與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是一致的,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與股東是相互獨立的實體。除有特別規定外,《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和行為的一般規定適用於國有獨資公司。

第四,國有獨資公司的出資人須經國家特別授權。

綜上所述,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的原因是沒有其他股東,國有獨資公司的盈利屬於國有資產,虧損也由國家承擔。大多數國有獨資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都屬於國家級領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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