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不設監事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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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獨資公司不設監事會嗎?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監事會嗎?

國有獨資公司需要設立監事會,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1)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2)檢查企業財務,查閲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檢查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

(4)檢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並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二、《公司法》對於監事會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國有獨資公司的有關設立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有關董事會、監事會的相關情況認定,是可以嚴格基於實際的出資情況來進行認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審查相關條件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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