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會重大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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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董事會重大事項有哪些

《公司法》董事會重大事項有哪些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董事會會議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有限公司(第49條第1、3款)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2、股份有限公司(第112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第113條第1款)——本條應當也適用於有限公司。

3、董事會會議記錄(第49條第2款,第113條第2款) 均要求: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董事會決議僵局的打破 董事會決議原則上一人一票,但為打破公司僵局,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董事會會議的主持人可以破例行使第二次表決權,此為例外規則,即僅在公司出現僵局時才可使用,在未出現僵局時,主持人不得行使第二票表決權。

關乎董事會成員的利益,與公司的管理和正常運作有着重要關係。因此《公司法》既規定董事會的權利,又對其進行監督和制約,《公司法》中董事會有權表決和罷免不合格的成員,意在使董事成員能規範行為,合理合法的參與公司管理,保障公司利益和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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