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職工董事規定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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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是一個公司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付出勞動的同時,有權利享受到各自待遇,並且,在國有企業內部,職工還有監督權,可以參與到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其中在董事會中增加職工董事的比例就是職工參與公司管理的具體表現。那麼公司法職工董事規定是什麼?小編通過總結的相關資料給大家介紹下。

公司法職工董事規定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職工董事規定是什麼?

1、《公司法》109條規定:上市公司可設立職工董事,職工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就是説,職工董事作為董事會的成員,不由股權比例大小決定,這就保證了原有控股方可通過設置職工董事增加在董事會中的話語權。

2、《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二、職工董事的治理結構是怎樣的?

職工董事制度由職工大會選舉的職工代表和股東大會選舉的股東代表充任公司的監督董事,並由他們平等地組成公司的最高權力實體即監事會(相當於我國公司法中的董事會),再由該監事會選拔公司的經理人員,與其共同組成公司的經營機關。在這種治理結構中:

1、監事會為公司的權力機關,其成員由職工與股東代表對等組成,無論是職工代表還是股東代表,其權利應當平等,以體現勞動要素所有者與資本要素所有者對公司的“共同治理”。監事會應對職工、股東以及公司法人負責,其職責是監督公司的所有活動。

2、由經營董事組成的高層經理組織是公司的經營機關,它只對監事會負責,並受監事會監督,其職責是負責公司的經營活動。

3、職工大會和股東大會是兩個平行的機關,相互間不存在依附關係,其職責是獨立地選舉各自監督董事進入監事會。

由此可見,根據公司法職工董事規定,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可以設置職工董事,並且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不會按照持股比例而定。這樣一來,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職工的權益,讓其參與到公司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中,使其為公司的發展獻計獻策。一旦出現糾紛,其可以代表廣大職工發出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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