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召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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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召開的條件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召開的條件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在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

(1)董事人數不足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會成員一旦少於5人,公司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召開股東會時。

(4)董事會認為有必要召開股東會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會時。

對於上述條件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之規定。該法條的具體內容是: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 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東會具體由誰召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召集、主持仍應按照《公司法》規定的順序進行。即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召集,董事長(執行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職責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會層面無法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則由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召集、主持;如果監事會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職責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如果未能按照這一順序,則屬於程序違法,所作出的臨時股東會決議可以被法院撤銷。

具體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召開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特殊情況下,依據相關規定來開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召開的條件涉及眾多方面,包括公司人員的組成方面,即公司董事會人數的不足,也包括公司的股東請求以及公司董事的提議,還包括公司的經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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