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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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公司法對臨時股東會的召開因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而有不同的規定,

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條件是什麼

(一) 有限責任公司的臨時股東會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臨時股東會

公司法第一百規定,股份有限的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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