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破產保護處置方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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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破產保護?

企業申請破產保護處置方式是怎樣的?

破產保護是指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當債務人自願向法院提出或債權人強制向法院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後,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減損某些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作出安排。這個方案要給予其一定的時間提出,然後經過債權人通過,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繼續營業。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中又叫破產保護。

在破產保護期間,債權人不得強制要求還債。破產企業,也就是“債務人”,仍可照常運營,企業管理層繼續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其股票和債券也在市場繼續交易,但企業所有重大經營決策必須得到一個破產法庭的批准,企業還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

申請破產保護的企業可以通過資產的重新整合以及剝離不良資產,使公司重新走上正軌,甚至變得比以前更加強大。但如果申請破產保護的公司重組失敗,最後還是要破產清算

美國《破產法》管轄着公司如何停止經營或如何走出債務深淵的行為。當一個公司臨近山窮水盡之境地時,可以援引《破產法》第十一章來“重組”業務,爭取再度贏利。破產公司,也就是“債務人”,仍可照常運營。

二、破產保護處置方式

1、破產的申請: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產的請示。

2、破產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併發布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的30天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説明債權的數額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證明材料。逾期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3、破產的和解協議: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就延期償還和減免債務問題達成協議,中止破產程序的一種方法。

4、破產的宣告:法院對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進行審理,確認其具備法定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

5、破產的清算: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6、破產終結:破產終結是指法院裁定的破產程序的終結。

有兩種情況:

(1)申請破產的公司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生效後,由申請破產的公司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主持對該公司進行整頓。整頓期限不得超過2年。整頓期滿公司能夠清償債務的,法院可終結破產程序。

(2)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對於企業來説,如果出現資不抵債面臨破產,一般不會直接清算,而是申請破產保護,申請破產保護的主要目的還是希望企業可以起死回生。但大部分申請破產保護的企業如果沒有注入更多的資金和一個好的重組方案,要獲得生機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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