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破產 - 其子公司必然破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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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企業破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由於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申請人依據《破產法》申請法院按照司法程序,進行和解、重整或破產清算的過程。

企業申請破產 其子公司必然破產嗎?

一、子公司不會因企業破產而必然破產

根據《公司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在法律責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互不連帶。雖然母公司對其子公司有控制權,但是在財產責任上是獨立的,母公司只是從子公司取得投資收益。因子公司對母公司的債務沒有清償義務,子公司如果自身經營良好的話,便不會受到母公司破產的影響;如果子公司也已經資不抵債、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可根據破產法另行申請該子公司破產。因此可見,子公司並不因企業的破產而必然破產。

二、母公司對其子公司享有的股權應列入破產財產

母公司對其子公司的投資在資產構成上體現為企業的長期投資,是母公司總資產的一部分,子公司設立後,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即轉化為子公司的財產。母公司因投資而對其子公司享有投資者權益即股權,在母公司破產時,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權益即股權應進行清算並列入破產財產,而非將子公司直接作為破產財產。

三、子公司列入破產財產的處置方法

(一)對子公司進行清產核資

母公司在確定如何處置其子公司時,首先,需清查子公司的基本信息,股東出資情況,當前的經營情況,是否存在可以轉化為財產的資產情況等,通過清產核資確定處置方案。因為在母公司破產過程中管理人要收回母公司的投資權益(股權或其他投資收益權)分配給全體債權人,而不是收回子公司的全部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7條規定:“債務人在其開辦的全資企業的投資權益應當予以追收,全資企業資不抵債的,清算組停止追收。”

(二)根據清產核資制定處置方案

1、對尚在經營的子公司的處置

(1)經清產核資,對於經營狀況好、資產大於負債的子公司,可通過轉讓股權的方式,將轉讓所得作為投資權益歸入破產財產。該方式既能保證子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又能保證母公司的投資權益。

(2)對於經清產核資,已經資不抵債、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但仍在經營的子公司,如果有買受人願意購買該資不抵債的子公司的,可以進行股權轉讓並將轉讓所得歸入破產財產。如無法轉讓的,由於母公司對其投資權益為負值,應當停止對其進行追收,並可以由該子公司自行處理債權債務

2、對已停業的子公司的處置

(1)對已停業的子公司,經清產核資,其資產大於負債的,應按照《公司法》關於公司清算的規定,清理子公司的債權債務,清償債務後剩餘的資產作為投資權益由母公司回收,歸入破產財產。

(2)對於經清產核資,已經資不抵債、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並已停業的子公司,應停止對其投資權益的回收,可由該子公司另行申請破產清算。

綜上,母公司破產,其子公司並非必然破產,要根據子公司的具體情況,對子公司進行清產核資。若資產大於負債的子公司,可通過轉讓股權的方式,回收轉讓所得作為投資權益歸入破產財產供債權人分配,該子公司繼續經營;若已經資不抵債、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子公司,可以先進行股權轉讓,無法完成股權轉讓的應當停止對其進行追收,由該子公司自行處理債權債務或另行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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