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兼併方的股東的股份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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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兼併方的股東的股份如何確定?

被兼併方的股東的股份如何確定?

1、增資與股權轉讓

在開始合併之前,合併各方首先根據確定的標準評估各自的市場價值,明確各股東的股權比例。

各公司將未分配利潤及部分資本公積、盈餘公積轉增公司註冊資本。

這樣合併之後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計算方法將會接近各方確定的股權比例,差額部分通過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進行調整,股權轉讓的價格可以是零元,也可以是各方確定的一致的價格。

2、以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吸收合併的存續方

對於兩個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合併,要想增加合併後企業的註冊資本,並接近於各方均能接受的股權比例,可以先將擬存續的企業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將接近於公司的淨資額。

然後,被吸收的公司的股東亦以公司淨資產額來計算其在合併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數。股份比例如有差額,可以通過股份轉讓進行調整。

二、兼併、收購、合併的共同點在於:

1、它們的對象是共同的。它們都是企業產權交易的形式,其交易都是以企業這一商品為對象的。

2、這三種行為都是企業產權的有償轉讓。就其活動而言,都是企業的買賣,所不同的只是買賣的方式而已。

3、它們都是企業在謀求自身發展中所採取的外部擴張戰略。通過這種外部擴張戰略,能加強企業的競爭能力,擴充經濟實力,有利於企業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三、兼併、收購與合併作為不同形式的資本運營方式,各自又有不同的特點,它們之間的差別在於:

1、 創新合併中參與合併的企業法人資格都隨着合併而消失,它通過另外組建一個新企業取得法人資格;吸收合併(兼併)中的承擔債務式、購買式、吸收股份式兼併,被兼併企業放棄法人資格並轉讓產權,兼併方接收產權、義務和責任。可見,包含兼併的廣義合併中參與合併的企業或被兼併企業就將喪失原有的法人資格;而收購中,被收購企業作為經濟實體仍然存在,被收購方仍具有法人資格,收購方只是通過控股掌握了該公司的部分所有權和經營決策權。

2、 創新合併中新組建的企業形成後,參與企業的原法人資格全部消失,於是,原有企業的債務一併歸於合併後的企業。承擔債務式兼併中兼併企業將被兼併企業的債務及整體產權一併吸收,表現為以承擔被兼併企業的債務來實現兼併。兼併行為的交易也是以債務和整體產權價值之比而定的;購買式兼併中兼併方在完成兼併的同時,需對其債務進行清償;吸收股份式兼併被兼併企業所有者與兼併企業一起享有按股份分紅權利和承擔債務義務。這前二者兼併形式中,原所有者將原資產、債權、債務一併轉移,兼併方成為企業資產的新所有者及債務承擔者。吸收股份式兼併中被兼併方所有人將企業的淨資產作為股金,成為兼併方的一個股東,而與兼併方共但債務。而收購中,兼併企業作為被兼併企業的新股東,對被兼併企業的原債務不負連帶責任,其風險責任僅以控股出資的股金為限。

3、 收購與合併對債權人新擔負的義務不同。當公司決定合併時,應立即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以明確其財產狀況,提供給債權人查閲。所以,合併有保護債權人的程序和義務。合併中,依據有關規定的程序,經股東會的決議和資產負債的結算,必須徵詢債權人的異議,如聲明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時,即為承認此合併案。可見,如果採取合併的方式取得某家企業的經營權,必須先取得該公司經營者的同意,經股東會議決定後才能達到目的。而收購在程序上就簡單了,如果收購方想通過收購某家公司的股權而取得經營權,只要收購到目標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就可以達到目的。在程序上只要取得股權上的優勢,再進行董事會、監事會改組即可。

4、在收購股權及資產方面,簽訂合約的對象雖然分別是股東和公司,但都只計算被收購企業或資產的價值。但在合併過程中,合併參與者若為股份公司,則通過股權交易,使原公司股東改持存續公司或新設立公司股票。這裏需要先計算出各自的價值,經雙方認同再計算出交換比率,然後才能進行合併。

綜合上面所説的,企業與企業之間是可以進行兼併的,但在兼併的同時也是要保障到各企業股東之前的利益,而且在兼併了之後也要協商股東們的股權如何進行確定,不管是進行轉讓,還是進行續存,最主要的就是讓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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