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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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範本

撤銷股權轉讓協議也是要有一定的法律程序的,當然,範本能讓我們更加清楚明瞭的瞭解到協議主要有什麼內容。那麼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範本具體內容是什麼?股權辨析又是什麼呢?那麼下面就讓本站的小編為您解答疑問吧。

一、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範本

撤銷股權轉讓協議

甲方:紅桃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武漢市環泰投資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於2004年4月12日簽訂了《武漢東湖高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協議》,同年7月又簽訂了《武漢東湖高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補充協議》,甲方將其持有的8152萬股東湖高新法人股股份(佔東湖高新總股本的29.58%)轉讓給乙方。由於乙方未能按照計劃完成增資,使得其對上述股份受讓無法實施。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解除上述股份轉讓協議,終止本次東湖高新法人股股份轉讓。

2、甲方如在本合同解除後將所持有的8152萬股東湖高新法人股股份轉讓給第三人,乙方可以同意受讓方將應支付給甲方的股權轉讓款直接支付給乙方,作為甲方退還乙方的股權轉讓款。在甲方將乙方前期支付的股權轉讓款全部退還給乙方之前,雙方同意暫不解除雙方所籤的《質押協議書》。甲方應按乙方的指令辦理退款手續。

3、乙方保證在滿足乙方提出的退款條件的同時或者在甲方提出向第三人轉讓該股份轉讓的合理期限內,辦理解除股權質押手續。甲、乙雙方均應出具符合股權質押登記機關規定的解除質押的有關文件,共同辦理解除股權質押的相關手續。

4、甲、乙雙方均保證已按照各自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簽署本合同的相關授權。

5、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費用以及甲方因此而增加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六、本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6、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執貳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謝聖明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人)(授權代表人)

二、股權辨析

行政審批與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關係問題不僅在實踐中經常引發糾紛,而且在理論上也頗具爭議,其主要根源在於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合同法交錯適用的複雜性: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3條,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應經審批機關批准,未經批准的股權變更無效;而《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9條則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才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批准手續應認定該合同未生效,兩種效力界定規範之間顯然存在衝突。

為統一裁判尺度,以定分止爭,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即對未經行政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則作出權威解釋。

未審批合同的效力認定

雖然從終極意義而言,合同效力狀態可以歸為有效和無效兩類;但交易實踐的豐富性又導致了並非所有合同在任何締約階段均具備非此即彼的確定性效力,而是存在着大量的效力未決狀態,如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未生效合同等,其共同特點在於最終效力歸屬的不確定性,有待效力補正機制的決定。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從成立到最終生效,需經過幾個在時間上相互繼起、效力上逐漸完備的環節。對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而言,行政審批只是最後一項特殊生效要件,如果僅以未經行政審批為由即貿然認定其無效,而不考慮合同當事人的意願,不僅有違意思自治原則,且易誘使機會主義行為的發生。

通過對上述文章的大致閲讀,相信對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範本有了一定的瞭解和認識了。範本中的撤銷股權和股權辨析是範本中必不可少的。協議一定要是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經過雙方的協商一致決定的,不能存在逼迫等問題。如果您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詢問本站網站進行相關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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