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糾紛以隱名股東為被告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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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代持糾紛以隱名股東為被告是否合法?

股權代持糾紛以隱名股東為被告是否合法?

股權代持糾紛以隱名股東為被告是合法,隱名股東無股東資格,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説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

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雖然股權信託與股權代持都是委託人將股權委託給名義持有人持有,但股權代持相對於股權信託的概念外延要寬泛許多,如股權信託關注的是股權的收益,而股權代持則更多關注股權持有方式的隱蔽;股權信託注重信託人的具體管理運作,而股權代持多注重股權的歸屬;股權信託可操作的空間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託投資公司也多用於職工持股中,而股權代持方式有多種多樣,操作更加靈活。股權信託在會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點,故在此不多贅述。

二、隱名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存在着委託投資法律關係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屬委託投資合同關係,股權歸屬關係與委託投資合同關係是兩個層面的法律關係,前者因合法的投資行為而形成,後者則因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行為形成。即享有股東資格的僅是記載於股東名冊中的名義股東,而實際投資人並非公司的股東,只能依據合同來處理其與名義股東間的關係。

我國公司法當中所規定的股東指的是實際的投資人選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就需要由實際的投資人員來享受到實際的分紅利率,但現實中確實存在着很多的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問題。如果發生一些爭議的話,完全可以到法院關於具體的投資協議來做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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