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與子公司如何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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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與子公司的權衡

分公司與子公司如何納税?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有法人資格,且不實行獨立核算,則可由總公司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税。這樣可以實現總公司調節盈虧,合理減輕企業所得税的負擔。當然,在設置分支機構時有三個因素應當綜合考慮:

首先是分支機構的盈虧情況,當總公司盈利,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出現虧損時,應當選擇總分公司模式。根據税法規定,分公司是非獨立納税人,其虧損可以由總公司的利潤彌補;如果設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獨立納税人,其虧損只能由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且總公司不能彌補子公司的虧損,也不得衝減對子公司投資的投資成本。

當總機構虧損,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盈利時,應當選擇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擔母公司的虧損,可以自我積累資金求得發展,總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資產轉移給子公司,把不良資產處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優惠的情況,按照税法規定,當總機構享受税收優惠而分支機構不享受優惠時,可以選擇總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機構也享受税收優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優惠政策,則當分公司開始盈利後,可以變更註冊分公司為子公司,享受當地的税收優惠政策,這樣會收到較好的納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機構的利潤分配形式及風險責任問題,分支機構由於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所以不利於進行獨立的利潤分配。同時,分支機構如果有風險及相關法律責任,可能會牽連到總公司,而子公司則沒有這種擔憂。

二、分公司與子公司的選擇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08〕28號)規定: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辦法。即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税所得額、應納税額。但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税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的管理。在每個納税期間,總機構、分支機構應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税。等年度終了後,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税的年度彙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税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税款後,多退少補税款。這樣,就為分支機構合理節税提供了政策依據和保障。

當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時,由於設立初期分支機構面臨高昂的成本支出,所以虧損的概率較高,通常採用分公司的形式較為合適,可以享受和總部收益盈虧互抵的好處。經過兩三年的經營期間,分公司開始轉虧為盈時,再把分公司變更註冊為子公司,這樣可以降低分支機構對總機構的法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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