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退夥抽逃出資構成犯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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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夥人退夥抽逃出資構成犯罪怎麼處罰?

有限合夥人退夥抽逃出資構成犯罪怎麼處罰?

1、有限合夥人退夥抽逃出資構成犯罪的處罰

《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2、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抽逃出資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

所謂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不確定的社會公眾,不僅人數多,且相互間關係非常鬆散,並有隨股票轉讓的可變性,所以,創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可能存在全體股東共同協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必須有一些人或單位依照法律的規定,籌辦創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項事務,如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政府報批、制訂公司章程、舉行創立大會、公告招股説明書、簽訂承銷協議等等。這些人和單位就是公司發起人。

二、抽逃出資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不管是有限合夥人,還是其他有履行出資義務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等,都不得在出資後實施抽逃出資的行為,更不得自始不履行出資義務,這是由於不管是自始不出資、還是出資後抽逃出資的行為,都是違法的,甚至可能會構成抽逃出資罪。

現,才有可能會構成抽逃出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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