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有權參加股東會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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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有權參加股東會議嗎?

一、隱名股東有權參加股東會議嗎?

1、隱名股東無權參加股東會議

隱名股東不可以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議,沒有表決權,但可以受委託以受託人名義參加並表決。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

2、投資人實際認購了出資,但是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股票(僅指記名股票)、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等卻顯示他人為股東的一種投資方式,在這種投資方式中,實際出資並享有投資收益的人被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投資人"或者"隱名股東",而被個投資公司對外公示的投資者則可稱為"顯名股東"。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同:集中體現在股東資格的認定上,行使權利的便利上。

3、隱名投資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如投資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利益受侵害後法律救助困難;容易產生法律糾紛等。

因此隱名投資人應與其合夥人簽署行之有效的隱名投資協議,以協議方式約定雙方的權益義務,發生糾紛時作為隱名投資人的股東身份即使不被承認,但可依據該合同主張權益。另外,應經常參與公司的決策行為和管理行為,積極參加股東會議,定期列席股東會議,瞭解公司發展動態,進行有效的控制。

二、怎麼保護隱名股東權益?

(一)投資前與顯名股東簽訂書面的代持股協議。簽訂書面代持股協議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實踐中確認隱名股東地位的一個重要要求,另一方面也通過書面形式將所有權利義務固定下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如果您已經是隱名股東卻沒有和顯名股東簽署該協議,那麼要儘快補籤一份,因為這對雙方都有利。簽訂協議時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雙方姓名、户籍地址、實際居住地址、身份資料、聯繫方式;

2、隱名股東擬投資的企業名稱、註冊地址、註冊資本、投資總額、主要經營範圍;

3、代持股的原因以及代持股股份總數;

4、雙方權利義務;

5、違約責任;

6、訴訟或者仲裁管轄。

(二)法人代表人選最好由隱名股東本人或者其信任的人擔任,因為法人代表不一定要由股東擔任,由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都可擔任法定代表人,並且外國人也可以擔任法人代表。在經營過程中很多事情可能需要法人代表簽名。

(三)公司在銀行的預留印鑑最好採用印章加隱名股東簽名的形式。手寫簽名相對於印章更能保護隱名股東對財務的控制權利。

(四)隱名股東在管理公司過程中要以股東的身份預留簽字,例如在股東決議等文件中。如果發生糾紛,隱名股東的確權抗辯更加充分。

(五)隱名股東最好使本公司員工清晰地認識到公司的真正股東是誰。切忌僅僅以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的身份內部管理。

(六)隱名股東所有針對公司的投資必須留有書面記錄,並且投資的資金一定要經過其本人的帳户中轉。該條規定非常關鍵,因為隱名股東實際投資是證明自己股東身份的直接證據。

隱名股東是相對於顯名股東而言的,雖然隱名股東是公司真正的投資人,但是其並不享有參加股東(大)會的權利。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在選擇顯名股東之後,隱名股東通常與其簽署書面的代持股協議,該協議之中包括隱名股東擬投資的企業名稱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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