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法人要承擔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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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法人要承擔哪些責任
律師解析:分公司不是法人,不承擔任何的責任。
分公司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分公司屬於總公司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並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
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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