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備案股東會決議是否需要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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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程備案股東會決議是否需要報備?

章程備案股東會決議是否需要報備?

章程備案股東會決議是需要報備,對增加經營範圍、變更地址、變更股東、增加股金,或者變更法人代表等事項,必需以文字整理股東會議決議,並由全體股東簽字後,把資料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大廳辦理變更登記備案。

股東會決議是股東會就公司事項通過的議案。根據議決事項的不同,可將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是就公司一般事項作出的決議,如任免董事、監察人、審計員或清算人,確定其報酬;分派公司盈餘及股息、紅利;承認董事會所作的各種表冊;承認清算人所作的各項表冊;對董事、監察人提起訴訟等等。特別決議是就公司特別事項作出的決議,如變更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資本;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轉讓或出租公司財產或營業以及受讓他人財產或營業的合同;公司轉化、合併或解散等等。

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

二、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況包括哪些?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前法院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公司章程未明確規定罰款的標準、幅度,據此作出罰款決定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二)越權作出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三)剝奪股東獲取紅利權利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四)停發單個股東分紅款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五)扣減股東股份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六)修改的章程內容違法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七)偽造簽名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八)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公司內部的一些事情是可以由公司自主進行決定的,但是也不能夠違反國家強制性的法律規定,並且法律當中也對於公司做出了明確的要求,如果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項變更,作出股東會決議之後,需要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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