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評估人員的權利和職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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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在生產活動中還是日常的生活中,我們都會接觸到資產評估的相關活動,目前在我國已經形成了包括資產評估、房地產評估、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舊機動車鑑定估價和保險公估在內的六大類評估領域,評估行為需要對資產評估的當事人負責,並且維護評估行業的公信力,所以要求專業的評估人員不僅要有一定的專業素養還要有一定的行業素質的自制能力。

專業評估人員的權利和職責是什麼?

第二章 評估專業人員

第八條 評估專業人員包括評估師和其他具有評估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評估從業人員。

評估師是指通過評估師資格考試的評估專業人員。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評估師專業類別。

第九條 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

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的公民,可以參加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

第十條 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應當在其網站上公佈評估師名單,並實時更新。

第十一條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從事評估、財務、會計、審計活動中因過失犯罪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不滿五年的人員,不得從事評估業務。

第十二條 評估專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委託人提供相關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以及為執行公允的評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協助;

(二)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查閲從事業務所需的文件、證明和資料;

(三)拒絕委託人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對評估行為和評估結果的非法干預;

(四)依法簽署評估報告;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誠實守信,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從事業務;

(二)遵守評估準則,履行調查職責,獨立分析估算,勤勉謹慎從事業務;

(三)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

(四)對評估活動中使用的有關文件、證明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五)對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六)與委託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及評估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七)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履行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評估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託從事業務、收取費用;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

(三)採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譭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

(五)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簽署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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