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於章程內容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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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規矩不成方圓,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而對於一個企業公司也有自己的規定,來約束員工的日常行為,保證員工能夠高效率的工作,從而使企業公司能夠發展得更為迅速,而公司的章程內容在《公司法》中有詳細的規定和説明,那公司法關於章程內容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公司法關於章程內容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中關於公司章程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設立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四條股東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節組織機構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二條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五十三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四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六條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三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九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六十一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四節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七十一條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第七十六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設立

第七十七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第八十二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四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七條招股説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説明。

第九十一條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通過公司章程;

第九十三條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三)公司章程;

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於本公司。

第九十八條股東有權查閲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五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六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第三節董事會、經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四節監事會

第一百一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一百二十條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二節股份轉讓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六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一百六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一百六十七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一章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一百九十三條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批准後,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一百九十五條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本機構中置備該外國公司章程。

第十三章附則

第二百一十七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其主要目的是來約束和管理職工人員確保公司企業的正常運行,同時也對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職工進行一定的懲罰,確保公司企業的利益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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