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有關章程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7.22K

隨着時間的推移,我國法律也在不斷的完善,針對各大公司,也制定了公司法來規範其具體的行為。公司法開始施行後,作為公司的指導性法規,其作用就是為了規範公司的企業行為,對公司內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約束,這一法律規定對公司的運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小編為您簡單介紹一下公司法有關章程的規定。

公司法有關章程的規定是什麼?

一、登記類

1、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

2、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二、對外擔保

1、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有限公司)

2、第一百零四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股份公司)

三、出資繳納義務

1、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有限公司)

2、第八十三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股份公司)

3、第九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分紅及優先認購權

1、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有限公司)

2、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税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公司)

3、《解釋三》第十六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理限制)

五、表決權

1、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公司)

2、第一百零五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股份公司)

六、股權變動

1、第七十一條: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公司)

2、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公司)

3、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股份公司)

其實不難發現《公司法》在最大程度上規範了每個公司的行為,也規範了每一位員工的行為。與此同時它也在最大程度上保護了公司和每一位股份持有人的合法權利,在公司法的管理下,保證每個公司都在有序的運營,從而促進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