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訴訟管轄地是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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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股東訴訟管轄地是哪裏?

公司股東訴訟管轄地是哪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訴法解釋》的規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其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住所地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以其註冊地或登記地為住所地。

《民訴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規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依據《民訴法解釋》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案件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僅是被告被註銷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在國內結婚但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的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7)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對於訴訟管轄的具體情況,當事人必須要到具備管轄權的法院來提起訴訟,如果該法院是沒有管轄權的,那麼是不可以受理相關案件的,對於不具備管轄權的法院受理了相關案件,還需要進行移送管轄處理,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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