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或第三人債務擔保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1W
公司能否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或第三人債務擔保
我們知道,現實生活中,常常發生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情形,那麼,法律上是否允許這樣的擔保呢?進行這樣的擔保應履行怎樣的程序呢?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為股東或者第三人債務承擔擔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會股東大會決議。且被擔保的股東或者是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形成方為有效。
我們認為,上述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應遵守的特殊規定是強制性的,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就此作出同意擔保的決議,應為擔保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擔保雖然不是被擔保人員與公司直接發生交易,但擔保是公司存在代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員承擔債務責任的後果,公司能否代為承擔債務,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加以明確。
因此,公司是能夠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或第三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只是需要履行公司章程或公司法規定的相應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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