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控制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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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控制人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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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實際控制人法條內容是什麼?如何認定實際控制人?

司法實際控制人法條相關主要法律法規

    (一)公司法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二)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管理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四)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説明書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説明書》第三十五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發起人、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

    (1)發起人、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如為法人,應披露成立時間、註冊資本、實收資本、註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股東構成、主營業務、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總資產、淨資產、淨利潤,並標明有關財務數據是否經過審計及審計機構名稱;如為自然人,則應披露國籍、是否擁有永久境外居留權、身份證號碼、住所;

    (2)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的成立時間、註冊資本、實收資本、註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主營業務、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總資產、淨資產、淨利潤,並標明這些數據是否經過審計及審計機構名稱;

    (3)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質押或其他有爭議的情況。

    實際控制人應披露到最終的國有控股主體或自然人為止。”

    (五)《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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