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風險以及防範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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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名股東風險以及防範措施有哪些?

隱名股東風險以及防範措施有哪些?

1、無法證明自己和顯名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是合同關係,但是如果兩者之間未訂立書面合同又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係,或者雖有書面合同但約定不明確,將很難確定顯名股東是否有違約行為,這將使隱名股東可能失去對投資的控制權,或者很難約束顯名股東的行為。

2、股東地位不被認可

法律所認可的股東是顯名股東,隱名股東作為實際股東的地位是不被認可的,因而一般情況下隱名股東無法親自行使股東權利。

3、被顯名股東惡意損害權利

代持股人作為顯名股東被記載於公司文件並登記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東地位在法律上被認可,其處分股權和行使股權也很少有障礙。因此,顯名股東可以股東身份行使股權直至處分股權,完全有可能不經作為實際出資人的隱名股東的同意,擅自將股權出讓給第三人或者濫用股東權,從而損害隱名股東的權益。

二、隱名股東有哪些風險防範措施

1、與顯名股東簽訂完備的書面協議

隱名股東可與代持股人簽訂代持股協議,明確自己的實際投資人身份,約定代持股人股權行使的方式、股權收益的歸屬和代持股人的報酬,尤其應當約定代持股人損害隱名股東權益的情形和相應的違約責任,甚至可以對協議進行公證。以此從根本上排除顯名股東不承認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身份的風險,並加大顯名股東違約的成本。

2、在隱名股東投資形成的股權上設定質押擔保

隱名股東投資後,在辦理股權代持的同時,可以以顯名股東為質押人,隱名股東自己為質押權人,將顯名股東代持的股份向隱名股東辦理質押擔保。這樣就確保了顯名股東無法擅自將股權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轉讓,同時,即使由於其他原因,如法院執行或者繼承分割需要變賣股權,實際出資人也可以質押權人的身份,獲得優先權。

3、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

作為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主要通過約束顯名股東的方式控制公司。因此,隱名股東需要在代持股協議中約定股東權利行使方式,比如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等行為必須徵得隱名股東的同意,又比如代持股人必須按照隱名股東的意願行使股東權利等。這樣約定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隱名股東權益。

隱名股東由於其出資情況是基於顯然股東的名下的,所以是不可以享受正常的股東權利的,並且由於不參於公司的生產和經營,導致其股東權利難以行使,但可以通過上述措施來完善自己的隱名股東權利,併合法的行使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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