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於監事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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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關於監事會的規定

公司法關於監事會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對監事的權責、產生辦法做了詳細的規定,具體如下 :

第五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二、監事會職責

規定監事的職責主要是維護公司合法利益和員工的合法利益,維持公司正常運營。而公司的監事可以對董事、經理以及其他管理人員的職權進行監督,也可以對公司財務進行檢查。公司法監事職責內容有七項,每一項都做概括説明。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督是確保工作有序進行和工作質量比較有效的手段。我國的《公司法》規定,公司的監督工作由監事會負責,監事會主要負責對公司財務狀況的監督,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情況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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