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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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法律規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為,保證市場平穩運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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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介紹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為公司的監督機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都有相當規模,經營活動複雜,專業要求高,所有者與經營者分離明顯,在這種情況下對公司的監督、對經營者的監督有顯著的必要性。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規定不少於三人,但又未規定組成人員的上限,是因為至少三名監事才能形成集體,才可以發揮集體的職能。

在監事會的組成人員中,應當推選一名召集人,也就是召集人由一名監事擔任。

監事會的組成人員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在股東大會上選出,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由兩部分代表組成,是由於公司涉及投資者、債權人、公司本身、公司職工等多方面的利益關係,由兩部分代表參加監事會,可以加強公司內的監督力量。

在監事會組成人員中,不應有董事、經理及公司財務負責人,因為這些人員是受監督的。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是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對公司業務活動及會計事務等進行監督的機構.

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一般情況下應該至少六個月召開一次,但是監事會也可以臨時召開會議,在召開監事會時應當有一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方式,監事會的成員會議後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監事會成員也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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