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再審中被髮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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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審是民事訴訟案件審理的一個重要的情形,有很多啊案件是必須進行重申的,但是也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可以進行重審的。那麼,民事訴訟再審中被髮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呢?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呢?一起跟着小編學習一下吧。

民事訴訟再審中被髮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再審中被髮回重審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民訴意見》的規定,發回重審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①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定)

②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定)

③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追加的當事人。(《民訴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④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追加的當事人。(《民訴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⑤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民訴意見》第185條的規定)

(2)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根據《民訴意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

①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民訴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

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訴意見》第210條第2款的規定)

②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訴意見》第211條的規定)

特別提示:發回重審的要點。無論是在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還是在再審程序中發回重審,一定以裁定撤銷原決為前提條件,即二審中發回重審需裁定撤銷一審判決,而經過兩審終審後的審判監督中發回重審則需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實際上案件重新回到了未審理的狀況。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依照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根據不同情形可以發回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綜上所述,關於民事訴訟再審中被髮回重審的情形,如果是證據不足或者必須出席的當事人沒有出席的情況是可以進行重審的。另外,在打回重審的類型中,除了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如果是審判監督程序中存在疑問也是可以發回重審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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